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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黄桂芬与胡碎钦、郑秀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芬,胡碎钦,郑秀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黄桂芬,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海峰、何国泽,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被告:胡碎钦,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郑秀连,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址同上。俩被告委托代理人:戴家华,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芬与被告胡碎钦、郑秀连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黄桂芬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