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永红与蒋伟、李玲、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红,蒋伟,李玲,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谭永红。委托代理人蒲晓健,系谭永红之女。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被告李玲。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法定代表人张玮。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红与被告蒋伟、李玲、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谭永红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永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谭永红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