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催字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大连盛川物流有限公司、陈志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盛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民催字00006号申请人:大连盛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连盛川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3年9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2274422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八百万元,出票人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沧州市中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2012年12月27日,到期日2013年6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盛川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1800元,合计2000元,由申请人大连盛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