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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行审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德清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周建国,杨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德行审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沈亦红。委托代理人张红芬。委托代理人沈晓英。被申请执行人周建国。被申请执行人杨金梅。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周建国、杨金梅(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德人计生征字(2013)第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了其据以作出德人计生征字(2013)第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全部证据和依据。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2013年9月30日申请人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强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2013年6月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周建国、杨金梅作出的德人计生征字(2013)第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溯审 判 员  严正凯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