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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峰诉辛银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辛银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李峰,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娜,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辛银琴,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自成,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辛银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