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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胡二罩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二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二罩,又名胡二军,绰号:头啖汤,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号。因本案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永红,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二罩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梁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二罩不服,提出上诉。原审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提讯上诉人胡二罩,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胡二罩和陈某丁是情人关系,两人租住在广宁县南街镇车背垌康乐路29号二楼阁楼的出租屋。2012年2月18日8时许,胡二罩与陈某丁因为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胡二罩先用烟灰缸砸打陈某丁头部,后持水果刀刺陈某丁胸、腹部,致陈某丁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丁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脏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2年3月1日,胡二罩在高要市禄步镇某旅店被抓获。另查明,被害人陈某丁遇害时25岁,农业家庭户口,已婚,有父亲陈宝钊(50岁)、母亲梁焕珍(49岁),生前与丈夫陈某戊共同扶养儿子陈铭豪。被害人陈某丁于2010年2月27日起一直在广宁县成发大酒店工作,在城镇工作、生活超过了一年,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口标准计算。根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共计2083.8元。另外,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提出的交通费不予支持。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被害人陈某丁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一)死亡赔偿金26897.48元/年×20年=537949.6元;(二)丧葬费(50705元/年÷12月)×6月=25352.5元;(三)误工费2083.8元;(四)被扶养人陈铭豪的生活费6725.55元/年×15年÷2人=50441.63元。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615827.53元。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的血迹、烟头、纸巾等痕迹物证、法医学尸检鉴定、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户籍资料、员工录用审批表、广州市公安局莲花山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胡二罩因感情纠纷而故意将一名公民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二罩采取用烟灰缸打被害人头部、用水果刀刺陈某丁的胸、腹部等手段杀害被害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予以严惩。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被害人陈某丁的死亡是被告人胡二罩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胡二罩应承担赔偿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二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胡二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梁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15827.53元。三、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纸巾、衣服、烟灰缸、香烟、避孕套等物品予以没收,存档备查。上诉人胡二罩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胡二罩事前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并没有预谋杀人。被害人持刀自残,用刀捅刺自己的胸部,后胡二罩打算自杀,与被害人同归于尽,才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腹部一刀。2、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且起因是胡二罩不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3、胡二罩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自首情节。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胡二罩的辩护人补充提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对胡二罩的定性无异议,但量刑偏重。理由是:1、胡二罩属于冲动犯罪。胡与被害人平日感情尚好,案发时因争吵暴怒冲动下才实施杀人行为。2、胡二罩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残忍,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胡二罩杀人后,留下遗书表明自己是凶手,还主动联系雇主邓相兰及被害人好友,委托他们代为报警,此行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在自己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由他人向司法机关披露,帮助公安机关尽早破案。归案后,胡二罩一直稳定供认犯罪,加上无犯罪前科,有酌情从轻情节。请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改判胡二罩。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某丁与上诉人胡二罩均系广东省广宁县成发大酒店的员工,相识后不久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两人租住在广宁县南街镇车背垌康乐路29号二楼阁楼的出租屋。2012年2月18日8时许,胡二罩与陈某丁在上述出租屋因为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胡二罩先用烟灰缸砸打陈某丁头部,后持水果刀刺陈某丁胸、腹部,致陈某丁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丁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脏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2年3月1日,胡二罩在高要市禄步镇某旅店被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宁公(刑)勘(2012)0002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广宁县南街镇车背垌康乐路29号二楼阁楼进行勘查的情况。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避孕套、纸巾、内裤、衣服、写有遗书的信纸、沾有血迹的烟灰缸、香烟等物品以及血迹3份。(二)物证烟灰缸照片经被告人胡二罩庭审指证是其案发时用来打被害人头部的烟灰缸。(三)鉴定结论1、广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宁)公(刑)鉴(尸)字(2012)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对被害人陈某丁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被害人陈某丁的损伤主要有:尸检所见被害人左上胸部处见一6.5cm×4.3cm“V”型创口,深达心脏正面,见第一、二肋骨骨折;右上腹部处见一10.6cm×3.6cm创口,深达肝组织,见胆总管断离。左右手掌及指关节均见多处挫擦伤、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左小腿胫前近膝关节处见一处挫伤痕,右膝前侧见一处挫伤痕。被害人头部皮下广泛性血肿,创口边缘不整、内见组织间桥,双手见多处挫伤伴皮下出血,符合钝器造成的损伤特征;前胸部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利,符合锐器损伤所致。被害人头部、胸部、腹部均有不同程度损伤,集中在头部、胸部、腹部的伤口,损伤严重,自己无法形成。手部有抵抗伤,身着衣物不整齐,分析系他人所为。鉴定结论,被害人陈某丁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穿脏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司)鉴(DNA)字(2012)044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法医对检材进行鉴定的情况。其中:(1)2012044004号检材(床单上的血迹)、2012044005号检材(床边地上的血迹)、2012044007a号检材(烟灰缸上的血迹)、2012044013号检材(死者所穿内裤)、2012044020号检材(粉红色长衫上的血迹)、2012044022号检材(灰色长裤上的血迹)与2012044001检材(死者陈某丁的心脏血纱)的基因分型一致。(2)2012044001号检材(死者陈某丁的心脏血纱)与其父亲陈宝钊、母亲梁焕珍符合亲生关系。(3)2012044010号检材(现场提取的黄色香烟一根)、2012044011号检材(现场提取的纸巾一团)的基因分型与2012044016号检材(胡二罩的指尖血纱)的基因分型一致。(四)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年2月18日19时30分许,广宁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接到成发大酒店董事长邓相兰报案称,成发大酒店的司机胡二罩打电话给他说其女朋友陈某丁已死了,其准备自杀。民警迅速赶到胡二罩租住的广宁县南街镇康乐路29号二楼阁楼出租屋,发现床上躺着一名女子已死亡,该女子名叫陈某丁。2、遗书一份经胡二罩庭审指认是其作案后写下并放置在现场的遗书,其在遗书中表示要与被害人陈某丁一死了之。3、中国移动公司广宁分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胡二罩的手机号码在案发前与被害人陈某丁的通话及短信联系情况以及案发后,其与证人胡某某、邓相兰等人通话的情况。4、员工录用审批表证实:胡二罩与被害人陈某丁在成发大酒店的录用、任职情况。5、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案发后,广宁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20日将胡二罩上网追逃的情况。6、抓获经过:胡二罩被抓获归案的情况。7、户籍资料:胡二罩的身份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邓相兰的证言:陈某丁与胡二罩是我成发酒店的员工,两人是恋爱关系,陈某丁在酒店工作有一年多了。2012年2月18日19点29分,我接到胡二罩打来的电话说:“阿颖已经去了,我现在要去山头自杀。”讲完后就挂了电话。之后,我发现本来今晚要上班的陈某丁没有上班,于是,就打电话报警,并叫谢某某带警察到陈某丁和胡二罩一起租住的出租屋,发现陈某丁已经去世。我听胡二罩讲过他和陈某丁经常争吵和打架,有一次陈某丁要自杀,他还把陈某丁拉回来了。胡二罩平时经常赌博,前几天还有人来找他追钱。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22时许,两名民警来到,让我用备用钥匙打开租户胡二罩的房间门。我打开胡二罩的房间门,发现床上、被子上有血迹。民警打开被子发现一具女性尸体,据我推测该死者为胡二罩的女友。胡二罩是在2011年10月份开始在该处租住,平时一个人,偶尔带女朋友回来住,他们两人曾经打架、争吵过。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18时23分许,我二哥胡二罩打电话要我照顾好母亲和他女儿胡某某,他现准备去死。我问他为何这样说。他讲他于今天和他的女朋友发生矛盾,怒气下,一刀杀了他的女朋友。我跟他讲如果他真的杀了人,我陪他去公安局投案自首。我二哥说他不想坐牢,一心已经想好了去自杀,现在已准备跳悬崖。挂断电话后,为了核实他通话所讲是否事实,我打通了成发大酒店老板的电话,得知我二哥已经于2012年2月17日辞去成发大酒店的工作,到2012年2月18日19时15分许,我二哥打电话给我讲这是最后一次打电话给我,并叫我不用从佛山到广宁找他了,然后就挂断了电话。我的电话号码是1392727****,胡二罩的号码是1302559****。我二哥胡二罩没有精神病,听他讲和女朋友的关系不是很好。4、证人邵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19时30分左右,胡二罩打电话到中餐部找我,和我说陈某丁一大早死了,你和她这么老友,报警吧。我当时以为胡二罩在开玩笑,叫自己报警吧。胡二罩又说他已经立了遗嘱,与他“细佬”(弟弟)讲了。我2011年11月知道陈某丁与胡二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11月份的一个下午,陈某丁讲她被胡二罩打了,脚和脸部均有伤痕。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39分许,我在家接到朋友胡二罩的弟弟的电话给我讲,他哥哥胡二罩打电话杀死了女朋友要自杀,叫我去胡二罩住处看是不是有这么回事。我找到大酒店的老板邓相兰说明找他的原因。邓相兰便打电话给东乡派出所所长报警。接着,我就和两名警察去到胡二罩在康乐路29号的住处,叫屋主打开房门后,见到床单上有两张被盖住一个人,床上有血迹。2012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到胡二罩的出租屋饮茶,看见厅内煤气炉旁边放着一把白色不锈钢刀,全长约25厘米宽约4厘米,刀尖部分不是尖的。2012年2月16日18时许,胡二罩发短信给我,拜托我照顾他的女儿胡某某,他要离开这个世界。平时,我听胡二罩整天说他和他女朋友两人打架、吵架,还说他欠五和镇“木瓜南”4400元,胡二罩已经还了“木瓜南”2000元。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11点左右,我到南街镇找我爸爸,在我爸爸租住的地方没有找到,只好去成发大酒店,但未见到,手机又打不通。他的女同事就帮我打通他的电话,他叫我去好宜家等他。后来我在好宜家广场见到我爸爸,他是一个人步行去的,他问我干什么,我说是帮奶奶买东西,他就给了我400元,并送我去红绿灯处搭车回家。我爸爸有两个手机。我只知道我爸爸和一个女人住在一起,我见到她身份证的名字是陈某丁。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19日晚,在成发大酒店工作的“司机佬”出售了一以诺基亚C6-01手机给我,价钱是700元,第二天,我又将该手机卖给了钟友欢。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冯某某辨认出12号照片的男子(胡二罩)就是出售手机给其的人。8、证人韦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20日15时许,胡二罩独自来到我的药店说:“我的一个同住的工友自杀了,公安局认定是我杀的,正在通缉我。”胡二罩向我打听黄建丽的去向和电话,又说给他些钱当回去的路费。我没办法就给了胡二罩50元。后来听我女婿周某某说胡二罩搭车去了禄步。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20日17时许,我在岳父家中见到胡二罩,胡二罩说他与一女子同居,要与她分手,她就自杀了,于是他就跑出来了。胡二罩叫我搭他到了镇隆镇搭车回去广东,我开始不肯,他就一直求我,我只好搭他出去。胡二罩在路口上了一辆开往广州的大巴车,讲去禄步。胡二罩上车之前还借我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刚才民警在我经营的吉祥旅店405房抓了一个住客,该住客是2012年2月25日入住,一直没有退房,没有登记他的身份资料。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辨认出12号照片的男子(胡二罩)就是住在吉祥旅店405房的人。11、证人陈某戊的证言:停尸间的尸体就是我妻子陈某丁,遗物中还有我送给她的项链。我们结婚生小孩后,陈某丁到成发酒店做收银员工作。12、证人陈某己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所辨认的遗体确实是我妹妹陈某丁,对属他杀及死因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希望可以快点破案。(六)被告人的供述上诉人胡二罩的供述:我的女朋友叫陈某丁,25岁,广州番禺人,嫁到广宁县古水镇蒲塘村,其丈夫不知道姓名,有一个二岁多的儿子。她平时在广宁县成发娱乐城做收银员。我是在去年七月份去成发大酒店做司机,之后不到一个月认识了陈某丁,不久两人便发生了性关系继而同居至案发。我们租住在广宁县南街镇车背垌星火凉茶店的一间二楼的出租屋(即我杀陈某丁的地方)。一开始我们关系还可以,去年11月份开始陈某丁的脾气越来越古怪,经常和我吵架,一吵便上楼顶要跳楼,并脱光衣服。我们吵架的原因有时候是因为她没有接我电话,或者我没有接他的电话。两人斗气吵架;有时候陈某丁经常向我要钱,要五百、七百,我一般都给她,但长期来两人有点积怨。2012年2月18日凌晨3点多钟,陈某丁喝酒回来,叫我一起做爱。我当时没有性趣,没有理会她。到上午八点多钟,陈某丁睡醒了,又叫我做爱,由于我没有心情,把避孕套扔在现场。性交没有成功,陈某丁不满意,又拿出我的避孕套数了数,说少了一个,肯定是我去泡妞了。我说没有,双方便吵起来了。陈某丁说和你住了大半年,平时都不是这样的,你今天怎么样了?我便说驾驶证被拿走了,开不了工,没心情。陈某丁不相信,认为老板对我这么好,怎么会辞我工。我和陈某丁吵了两句,她便对着房间床头右侧的墙撞墙,我拉开她,见到她头部出血。当时陈某丁全身上下都没有穿衣服。我便问她:你干什么,小孩子脾气一样。陈某丁便从厅里拿出一把刀,对我大声说:你肯定去叫鸡(嫖娼)了,我昨天数过避孕套,发现少了一个,你认不认?我一个劲说没有钩女,并伸手去抢陈某丁的刀。陈某丁拿刀到对着我,我便拿起一个烟灰缸,用侧边砸了两下陈某丁头部。陈某丁突然双手握着刀刺向自己的左胸部位并倒在床上。我上前拔出刀,见伤口4、5厘米宽,还在流血,心想没得救了,死就死了,我右手拿刀,对着她的右腹捅了一刀,深入几厘米,再拔出来。陈某丁倒在床上,喘着气对我说:“胡二,我好中意你,死都要嫁你!死都要穿靓点,你帮我穿好衣服。”我便从台面上拿了一件陈某丁在成发大酒店的黑色工作服裤子帮她穿上,拉好裤链但没有扣裤钮;我又拿出一件黑色圆领的保暖内衣帮她穿上,又拿了红色的长袖上衣帮她穿上,没戴文胸,也没有穿底裤,没穿鞋袜。我帮陈某丁穿好衣服后,隔了三、四分钟,陈某丁便没有动静了,应该是死了。穿衣服前我还用陈某丁放在床头的粉红色睡衣抹了几下她身上的血迹,并放在现场。后我拿了床上一张粉红色毛毯和白色带花点棉被盖在陈某丁身上,全身都盖住了,帮陈某丁盖被时我顺手将自己手上的血迹抹干净。陈某丁是死在床上,面向上躺着,双脚斜向床头,头部斜向床尾。我作案使用的刀全身都是不锈钢的,单刃白色,刃约长15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刀尖断了1厘米。当时使用的烟灰缸是钢化玻璃的,圆形,约碗口大小。我杀陈某丁时候,没有人看见,也没有人听到。后来,我准备上四楼跳楼自杀,后见她死不瞑目,便用手把她的眼皮合上。后我又用纸笔写了一张字条,内容大概是:我死因木瓜南追债心好烦,我们两人的死与家人无关,是我们心甘情愿,我永远爱陈某丁。写好后我把纸条放在电视机旁。我见自己当时的白色睡裤有血迹,便连底裤也一起脱掉了,仍在现场,换一条黑色的西裤穿上,连底裤都没有穿,而上衣则没有换,外边加了一件黑色西装。我拿着刀在被子上抹干了血迹,把刀装在西装内侧的袋子里,然后走出出租屋,锁上门,步行经圣堂市场,在畔河湾附近打了部出租车回到五和镇我家,当时是10点多钟了。我见了我母亲。她说女儿胡某某找我,我又坐原来那部出租车回到南街镇。成发大酒店的江智欣打我1302559****那个号码说:你女儿上成发找你,大哭。我便说在好宜家等我,后我在好宜家附近下了车。我见到女儿后买了些饼干给她,又给她450元,并把手机给她,再送她去坐公交车回五和镇。后我走到万丰广场旁边的桥边(接近三多方向那边)把作案的刀扔进河里,就在红绿灯附近搭公交车去了石涧,当时是12多点钟。当晚7、8点钟,我在石涧桥头引渡的位置打了一个电话给我弟胡某某,说我因吵架杀了我的女朋友,我弟弟不信,并说要见我,我不让他见。打完电话后,我又打电话给邓相兰说杀了陈某丁的事情,邓相兰说真“痴线”(神经病),并挂了电话。后我又打电话给成发中餐收银的阿梅,对阿梅说阿颖死了,并叫她报警。阿梅一开始不信,我说信不信由你!阿梅说要打电话给英姐先。我打完电话,并把电话卡折断了,从此不用1302559****这个号码。后我在石涧镇的一辆泥头车内睡了一觉。到了次日,天亮时醒了,我便走出石涧的江边的一处竹林坐,在那烧了一个火堆。期间,我把1500758****的电话卡拆下来扔了。当晚7点多钟,我在石涧邮政局门口搭公交车上南街,在红绿灯下车,步行到南街镇三多路段的一间收购二手手机店里,把那部诺基亚C601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店主,之后,在南街十字街的一间店里买了件衣服,后又步行到了红绿灯处搭了一部公交车到石涧。20日早上天亮时,我在石涧坐车到高要禄步镇,又转车去广西平南县,见了我的“大舅佬”(前妻的大哥),我对他说我杀了人,见了我前妻,叫她带着我的女儿走。当晚,我临走时向我“大舅佬”拿了五十块钱,在半路见到我的前妻堂妹夫,也交待他见了我前妻带我女儿走。之后我叫他搭我去镇隆镇搭车。上车前,我还借用他的手机打了我弟弟胡某某的电话,但胡某某讲他的电话有监控,我立即挂了电话。之后,我用70元的路费返回禄步。2月20日晚接近12时左右,我在禄步一间不知名的旅店三楼住了三四晚,不用身份证登记的。然后我又去了禄步吉祥旅店405房住宿,直到被民警抓获。辨认笔录:胡二罩对丢弃作案用刀具的地点广宁县南街镇沿江路畔河湾桥河道进行了指认。对于上诉人胡二罩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左上胸部处有锐器形成深达心脏正面的创口,右上腹部也有锐器形成深达肝组织的创口,损伤严重,自己无法形成。左右手掌及指关节均见多处挫擦伤、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等抵抗伤,左小腿胫前及右膝前均有挫伤痕。被害人头部皮下广泛性血肿,创口边缘不整、内见组织间桥,符合钝器造成的损伤特征,综合分析系他人所为。由此断定,被害人曾遭受钝性器物打击及锐器捅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并进行过激烈反抗,显示被害人强烈的求生欲望,并无自残、自杀的意图。胡二罩辩解被害人自残、自杀与现有尸检鉴定、痕迹、物证检验鉴定不符,不能支持。胡二罩持械猛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明显,一审认定胡二罩犯故意杀人罪正确。2、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胡二罩与被害人因感情纠纷而引发案件,但不能证明胡二罩因性生活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更加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3、案发后,胡二罩通过电话告知雇主邓相兰及被害人好友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消息的情节属实,但并不具备自首的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4、胡二罩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胡二罩先使用烟灰缸猛力打击被害人头部,然后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两处,刀刀致命,可见胡二罩性格暴戾残忍,实施犯罪全然不顾后果,应依法惩处。5、胡二罩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实施,一审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审在没有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无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胡二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二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二罩仅仅因为与女友发生口角,便使用暴力解决与女友之间的争执,先用烟灰缸打击被害人头部,后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案发的起因是男女感情纠纷,胡二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上诉人胡二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二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吴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代理审判员  范国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丽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