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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平、崔海红与被告薛光枢、武金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平,崔海红,薛光枢,武金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马振平,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原告崔海红,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薛光枢,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被告武金刚,男,成人,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平、崔海红与被告薛光枢、武金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平、崔海红因证据不足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平、崔海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平、崔海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马振平、崔海红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