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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芝与被告李勇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芝,李勇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朱秀芝,女,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芝与被告李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新志审 判 员  洪 博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