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芝与被告李勇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芝,李勇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朱秀芝,女,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芝与被告李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新志审 判 员 洪 博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