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秋蒙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桐乡市秋蒙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8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信礼。委托代理人:叶明。委托代理人:陈春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桐乡市秋蒙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水荣。委托代理人:沈月清。再审申请人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桐乡市秋蒙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