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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季浦与张琴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浦,张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季浦。委托代理人齐林建。被告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浦诉被告张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浦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