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乐商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泗阳顺风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泗阳顺风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商初字第0053号原告张家港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西村。法定代表人顾永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朱缨,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顺风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程华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红,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顺风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顺风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