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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林艳会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会,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23-1号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艳会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林艳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12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139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9139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林艳会,本案执行费2270元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