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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东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东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伟,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东林,建筑从业人员。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东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91元,减半收取1524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45.5元,由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戴金元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蔡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