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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春花、曹伟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春花,曹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90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春花,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伟民,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花、曹伟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拆除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浪琴湾住宅小区第2幢楼顶自建鸽子棚及鸽子棚前铁架,恢复楼面原状。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窦婵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