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胡松庆、朱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胡松庆,朱小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陈美华。被告:胡松庆。被告:朱小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胡松庆、朱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