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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商初字第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隆与镇江市汇通通信有限公司丁卯分公司,镇江市汇通通信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隆,镇江市汇通通信有限公司丁卯分公司,镇江市汇通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225号原告陈隆。被告镇江市汇通通信有限公司丁卯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发花苑17幢附楼102室。被告镇江市汇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纬五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隆诉被告镇江市汇通通信有限公司丁卯分公司、镇江市汇通通信有限公司邮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隆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隆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隆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