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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宇隆环保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31号原告:陕西宇隆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凡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隆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陕西宇隆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故原告陕西宇隆环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宇隆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陕西宇隆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1702.5元由原告陕西宇隆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