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昌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昌亮,申贵华,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前进,重庆中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亮,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贵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彬,总经理。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昌亮、申贵华、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永审判员 越太强审判员 张问桃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