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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冯某坚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坚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坚,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光、梁*宾,分别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坚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为民、代理检察员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坚及其辩护人陈*光、梁*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开始,被告人冯*坚在没有取得医师职业资格和医师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房非法对外开展诊疗活动,佛山市高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分别于2005年11月22日和2011年7月8日对冯*坚处以行政处罚后,冯*坚仍继续在该处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7月9日12时许,冯*坚在上述地点为他人进行问诊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住所内缴获医药用品及药品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坚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冯*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冯*坚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冯*坚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冯*坚的供述,证人谢*坚、赵*文、曾*清、陈*峰、覃*莲、邓*颜、谢*英、冯*连、苏*焕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资料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坚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坚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坚认罪态度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坚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冯*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坚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