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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利与被告钟卫红、钟卫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利,钟卫红,钟卫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马建利。委托代理人郭桂辉。被告钟卫红。被告钟卫星。原告马建利与被告钟卫红、钟卫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3)隆民一初字第318号案件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桂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卫红、钟卫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建利诉称,2012年12月2日,原、被告两家因相邻纠纷,被告钟卫红、钟卫星用拳头打原告,造成原告腹部疼痛。原告到隆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开支医疗费418.2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700元,共计1818.2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马如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医疗费收据3张,用于证明原告住院开支的医疗费用;3、申请法院调取隆安县公安局敏阳派出所对马如松、马建利、钟卫红、钟卫星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的事实。被告钟卫红、钟卫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本案调查的重点是:1、被告是否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2、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多少?经过开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钟卫红、钟卫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原告马建利与被告钟卫红、钟卫星两家因相邻纠纷,被告钟卫红、钟卫星用拳头打原告,造成原告腹部疼痛。当天,原告到隆安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开支医疗费418.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相邻纠纷应通过合法途经解决,但被告钟卫红、钟卫星却动手殴打原告马建利,致使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因无医院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住院,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卫红、钟卫星赔偿原告马建利医疗费418.2元;二、驳回原告马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卫红、钟卫星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0201011887017),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秀巩审 判 员  王成安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常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