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34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348-2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秦XX,总经理。被执行人:XX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被执行人:谭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XX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谭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款项人民币130978.2元,扣除申请执行费2346元后将款项人民币12863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张XX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据此,案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暨(2013)合执字第3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宗显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