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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34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348-2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秦XX,总经理。被执行人:XX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被执行人:谭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XX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超大货运有限公司、谭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款项人民币130978.2元,扣除申请执行费2346元后将款项人民币12863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张XX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据此,案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暨(2013)合执字第3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宗显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