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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党军州与程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军州,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192-3号申请执行人党军州。被执行人程建民。申请执行人党军州与被执行人程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由被执行人程建民赔偿申请执行党军州人民币1000元,调解生效后权利人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程建民给付申请执行人党军州人民币900元,申请执行人党军州已经领取,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宏审判员  刘江汇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