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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霸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杜书模与杜海振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书模,杜海振,赵满堂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霸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杜书模。委托代理人杜军,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杜书模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印秋,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海振,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书砚,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杜海振之父。第三人赵满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书模与被告杜海振为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书模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书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书模撤回对被告杜海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书模承担。审 判 长  王新峰审 判 员  耿亚斌助理审判员  刘一燃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妍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