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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1年5月17日因盗窃行为被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10日因盗窃行为被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6月26日因盗窃行为被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县××里村裕丰街裕客隆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失主谭某某停放着的一辆红色大白鲨电动车窃走,价值人民币1650元。2、2013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县××里村虫虫网吧门口,将失主代加林停放着的一辆红色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窃走,价值人民币90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作案共2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550元。案发后,被窃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失主谭某某、代加林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傅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