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海宏基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共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转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海宏基投资有限公司,李共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55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富海宏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南侧航天大厦A座611B。法定代表人陈宋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鑫,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杰,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共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胜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铁岩,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海宏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共扬、反诉原告李共扬诉反诉被告深圳市富海宏基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长张华与人民陪审员张小娜、苏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苏    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月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