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琦诉被告段彩霞商品房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琦,段彩霞,西安海汇万家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33号原告王晓琦,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蔺希连,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彩霞,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海汇万家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中海华庭二楼228号。法定代表人姜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晓琦诉被告段彩霞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晓琦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琦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琦撤回对被告段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