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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传成与楼玲春、楼珍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传成,楼玲春,楼珍兵,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成。委托代理人:胡光明。委托代理人:王晓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玲春。原审被告:楼珍兵。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春昌。上诉人杨传成为与被上诉人楼玲春、原审被告楼珍兵、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传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传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传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