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张海生、刘丽霞、范洪庆、夏泽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张海生,刘丽霞,范洪庆,夏泽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张海生。被执行人刘丽霞。被执行人范洪庆。被执行人夏泽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张海生、刘丽霞、范洪庆、夏泽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