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王某某、郭某某、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王某某,郭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郭某某、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205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决定提前解除对王某某的拘留。但是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贾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