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解菲与合阳县金马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菲,合阳县金马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421号申请人解菲,女。被执行人合阳县金马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五路口东北角民安大厦6层612室。法定代表人张振峰,办事处主任。解菲与合阳县金马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3)1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金马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办事处支付经济补偿金3314.75元并补缴2011年12月26日至2013年5月3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解菲向本院提交申请,合阳县金马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办事处已履行完了全部的法律义务,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42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