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水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道涛与徐海峰、李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涛,徐海峰,李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水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道涛,农民。被告:徐海峰,农民。被告:李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涛诉被告徐海峰、李辉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该笔债务的实际承担主体为案外人,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海峰、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道涛撤回对被告徐海峰、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立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