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水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道涛与徐海峰、李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涛,徐海峰,李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水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道涛,农民。被告:徐海峰,农民。被告:李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涛诉被告徐海峰、李辉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该笔债务的实际承担主体为案外人,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海峰、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道涛撤回对被告徐海峰、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立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