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申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盛隆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盛隆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申字第00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刚,陕西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盛隆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段祥云五金电料市场*排*号。法定代表人陈惠严,经理。再审申请人陕西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盛隆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陕西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将判决书送达至再审申请人,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利,且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再审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一审将判决书邮寄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陈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亦无充分依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陕西力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纪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