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付伟刘振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伟,刘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付伟,女,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乐亭县。被执行人:刘振海,男,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1.7387万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亭县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