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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廖笔锋,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海景,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健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笔锋、梁海景,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底在网吧相识,于2009年初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因年轻冲动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经常沉迷赌博,不懂照顾及关爱原告,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泊,夫妻矛盾也日益加剧。被告不关心原告生活,即使原告生病也不予关心,且经常谩骂虐待原告,尽管原告已诸多忍让,但也无济于事。双方夫妻感情日益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被告虐待原告不是事实,被告也没有沉迷赌博。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底在网吧相识,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因年轻冲动而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沉迷赌博,彼此缺乏关心与信任,而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对于上述主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原告遂于2013年7月3日辞去工作搬离了被告家。被告则主张原告于2013年6月底已经离职。原、被告双方在原告起诉之前并未就其婚姻问题向当地妇联寻求处理,也未到法院起诉过离婚。另查,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因年轻冲动而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沉迷赌博,彼此缺乏关心与信任,而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原告从未就其婚姻问题向当地妇联寻求调解,也未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双方只因疏于沟通,又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只要双方能及时交流沟通,做到互相体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尊重,彼此信任,合力培养及维护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诉讼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健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布瑞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