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 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