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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柯明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柯明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负责人刘武,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天灵,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星,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明宣,女,1971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D842277(0)。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诉被告柯明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2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69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胜亮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