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肖与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肖。被执行人翟。本院在执行肖与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静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