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任军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虎,任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61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晓颖,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赵慧,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虎,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军强,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任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收取25元,其余25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