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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诉被告郭定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郭定伍,简容,吴铭,罗勇,姜继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街47号。负责人:罗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员工。被告:郭定伍,男,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简容,女,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吴铭,男,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罗勇,男,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姜继贵,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诉被告郭定伍、简容、吴铭、罗勇、姜继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定伍、简容、吴铭、罗勇、姜继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定伍、简容、吴铭、罗勇、姜继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