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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虞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花成与朱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成,朱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花成,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委托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应涛,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成诉被告朱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应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成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成撤回对被告朱应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70元,由原告花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