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虞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花成与朱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成,朱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花成,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委托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应涛,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成诉被告朱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应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成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成撤回对被告朱应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70元,由原告花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