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熙、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熙,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刘某熙,女,生于2013年4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法定代理人杨柳,女,生于1986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杨某,女,生于1986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某,男,生于1985年6月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熙、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熙、杨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熙、杨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熙、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家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