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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章小慧与邵永鹏、邵宜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慧,邵永鹏,邵宜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章小慧。被告:邵永鹏。被告邵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慧诉被告邵永鹏、邵宜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小慧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小慧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永鹏、邵宜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章小慧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