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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邦,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平,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