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杭州萧波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波纸业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13号原告:杭州萧波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岳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利娟。被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波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波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8元,减半收取计30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19元,合计5168元,由原告杭州萧波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