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泰山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杨付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付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泰山民初字第2722号 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岳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魏兆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月2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告杨付平,男,汉族,1950年7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付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