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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二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刘翔桂与曾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桂,曾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二初字第1284号原告刘翔桂,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告曾友权,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翔桂与被告曾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翔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翔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雪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