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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甲,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住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上诉人吴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吴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