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甲,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住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上诉人吴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吴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