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5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赤子杂志社与中新华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子杂志社,中新华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5962号原告赤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幢*单元012。法定代表人刘彤,社长。委托代理人孙丽丹。委托代理人孙儒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新华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7号楼2003号。法定代表人聂军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玉山。委托代理人阮士前。原告赤子杂志社与被告中新华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中新华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子杂志社的原委托代理人周羽、李蘋,中新华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玉山、阮士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子杂志社起诉称:《赤子》杂志是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主管主办、我社出版发行的人物传记类期刊。该杂志自2001年6月在北京出版发行以来,已在全国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该杂志刊头设计表现为左侧有杂志名称“赤子”,并覆盖在拼音“CHIZI”之上,右侧有一幅世界地图,下方显示有网址www.chinacz.org及“凝聚华人力量”文字。该杂志版权页设计表现为版权页页面分为两部分,左侧部分为杂志基本信息,右侧部分为杂志部分目录,在左侧杂志基本信息中自上往下有主办单位、顾问、社长、编辑部信息、社址等内容。上述刊头和版权页设计属于《赤子》杂志的特有包装装潢。2012年11月,我社发现中新华宇公司未经许可,以其注册成立的“中新调查网”为主体,假冒我社的名义,使用与我社《赤子》杂志相同的杂志名称、刊号及《赤子》杂志上述特有的包装装潢出版发行《赤子》书画特刊。中新华宇公司的行为造成公众对我社出版发行的《赤子》杂志与中新华宇公司出版发行的杂志相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我社的合法权益。故我社要求中新华宇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赤子》书画特刊、赔偿我社经济损失50万元、在《北京晚报》、《新京报》上向我社赔礼道歉。中新华宇公司答辩称:2012年7、8月间,赤子杂志社的副社长刘箭鸣持身份证、名片以及《赤子》杂志书画特刊等到我公司,称其于2009年与赤子杂志社签订了承包协议,向赤子杂志社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另外每年缴纳24万元管理费,赤子杂志社允许其自行组稿编辑出版《赤子》杂志,至2014年仍然在承包期内。刘箭鸣根据我公司网站上“艺术人生”和“人物访谈”栏目中刊登有许多书画家的作品和人物介绍,主动向我公司原编辑部主任尹景羽提出出版《赤子》书画特刊事宜。当时,我公司认为《赤子》杂志在社会上影响力不大,对其建议并未表示认同。刘箭鸣却私下同尹景羽、我公司员工张春梅商议,制作了两三本《赤子》杂志书画特刊样刊。我公司发现尹景羽、张春梅、刘箭鸣把该样刊送给一些书画家征求意见。为此,我公司辞退了尹景羽和张春梅,停止了他们制作《赤子》书画特刊样刊一事。综上,赤子杂志社本案起诉无任何事实根据,请求法院驳回赤子杂志社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赤子杂志社是由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利用其出版发行的《赤子》杂志刊载介绍优秀人物文章,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赤子》杂志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4627/C。该杂志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刊,主办单位为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2002年至2006年的期刊年度核验表上载明该期刊为月刊。2007年之后的期刊年度核验表上载明该期刊为半月刊。赤子杂志社诉讼中提供了其出版发行的2009年至2013年的部分《赤子》杂志,共计34本。这些杂志的版权页显示的杂志基本信息中自上往下分别有主办单位、顾问、社长、编辑部信息、社址等内容。其中部分杂志的版权页页面分为两部分,左半部显示有上述杂志的基本信息,右半部显示有杂志的部分目录。另外,赤子杂志社提供的2012年8月(下)、2012年9月(下)、2012年10月(下)、2012年11月(下)四本杂志封面的刊头设计表现为左侧有杂志名称“赤子”,并覆盖在拼音“CHIZI”之上,右侧有一幅世界地图,下方显示有网址www.chinacz.org及“凝聚华人力量”文字。除该四本杂志外,赤子杂志社未提供其他与该四本杂志刊头设计一样的杂志。上述杂志的定价均为20元。中新华宇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企业策划等。中新华宇公司称其业务主要是通过其“中新调查网”进行一些宣传等。中新华宇公司制作了《赤子》书画特刊。在中新华宇公司制作的2012年11月(下)的《赤子》书画特刊上显示有中新华宇公司的网站名称“中新调查网”、《赤子》杂志的刊号CN11-4627/C。该杂志的刊头设计与上述2012年8月(下)等四本《赤子》杂志封面刊头设计一致。该杂志版权页显示“编辑出版:赤子杂志社”。该版权页设计也分为两部分,左侧部分为杂志基本信息,右侧部分为杂志部分目录,在左侧杂志基本信息中自上往下有主办单位、顾问、社长、编辑部信息、社址等内容,其中主办单位、顾问、名誉社长、社长、社址等内容均与《赤子》杂志版权页上的内容一致。副社长中有“刘箭鸣”。该杂志显示定价为38元。赤子杂志社向法庭提供的该《赤子》书画特刊是其从非公开渠道取得的,在市场上并无该书画特刊销售。诉讼中,赤子杂志社否认刘箭鸣是其副社长以及其与刘箭鸣之间存在《赤子》杂志的承包关系,中新华宇公司也未就此举证。上述事实,有《关于同意停办﹤中国画报﹥(德文版)改办﹤赤子﹥的批复》、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期刊出版许可证、《赤子》杂志、《赤子》杂志书画特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从赤子杂志社和中新华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来看,两者均从事文化交流活动,具有竞争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者中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赤子”是赤子杂志社出版发行的《赤子》杂志的杂志名称,该名称不属于杂志的通用名称,而为《赤子》杂志所特有。《赤子》杂志自2001年创刊至今已经十余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中新华宇公司擅自制作《赤子》书画特刊,使用“赤子”作为杂志名称,使用《赤子》杂志的刊号以及赤子杂志社名称,明显属于假冒赤子杂志社出版发行的《赤子》杂志,故意造成读者的混淆和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恶意较为明显,构成了对赤子杂志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赤子杂志社仅向法庭提供了2009年至2013年部分《赤子》杂志,且该部分杂志中只有2012年8月(下)等四本《赤子》杂志具有赤子杂志社主张的刊头设计,仅有部分杂志具有赤子杂志社主张的版权页设计,无法证明该种设计已成为其杂志固有的持续的风格,故本院对赤子杂志社主张中新华宇公司使用《赤子》杂志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意见不予支持。涉案侵权《赤子》书画特刊是中新华宇公司制作的,中新华宇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责任,其主张的刘箭鸣找到其公司制作该杂志的意见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考虑到中新华宇公司制作的《赤子》书画特刊并未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赤子杂志社也无证据证明中新华宇公司的违法所得及其因此所受损失数额,且其主张索赔数额也无合理依据,故本院对赤子杂志社主张的索赔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赤子》杂志的知名度、中新华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涉及对人身权利的侵害,不需要判处赔礼道歉的救济措施,故本院对赤子杂志社主张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新华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作涉案侵权杂志《赤子》书画特刊;二、被告中新华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赤子杂志社经济损失三万元;三、驳回原告赤子杂志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赤子杂志社负担28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新华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安永强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薄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