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阎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王伟,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景阳街125号。法定代表人马滨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悦。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阎振,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阎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外民三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阎振已于2013年9月1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外民三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苏长友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