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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孝科、欧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孝科,欧红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770号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42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告:周孝科。被告:欧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周孝科、欧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自